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违法曝光

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曝光十起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2019-08-19 15:4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魏甜甜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为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积极开展夜查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从严处理一起,同时对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驾驶员进行曝光,让酒驾无处遁形。

驻马店网讯(记者 董凡 通讯员 王贝贝)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及即将在我市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农产品加工投洽会,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为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积极开展夜查酒驾、醉驾、毒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从严处理一起,同时对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驾驶员进行曝光,让酒驾无处遁形。

洪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1

洪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

洪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2

洪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

1、蔡某振,2019年8月18日00时07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Q*9957行驶至正阳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62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蔡某振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2、冯某艳,2019年8月10日22时46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Q*C676小型汽车行驶至正阳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33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冯某艳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3、郭某,2019年8月9日22时45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Q*U368小型汽车行驶至正阳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37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郭某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4、贾某道,2019年8月9日21时26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无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富强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37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贾某道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5、马某,2019年8月7日21时47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无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十三香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37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马某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6、桂某军,2019年8月7日21时20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无的轻便摩托从行驶至十三香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67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桂某军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7、杜某洋,2019年8月4日21时50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无的轻便摩托从行驶至乐山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51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杜某洋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8、万某军,2019年8月3日21时37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A*W91S小型汽车行驶至乐山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28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万某军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9、黄某存,2019年8月2日22时38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Q*N720小型汽车行驶至关王庙村村通10公里,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64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黄某存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10、魏某亮,2019年8月2日21时27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Q*E011行驶至学院路时,被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呼气含量为53毫克/100毫升,东高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对魏某亮进行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魏甜甜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