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摘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836625888 地址:西平县产业聚集区仙女河南路西段路南56号 (2)评价单位: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1516103580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
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
公 示
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望广大公众就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
建设单位: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西平县产业聚集区仙女河南路西段路南56号
建设性质:新建
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
建设及生产规模:西平县产业聚集区新建厂房,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建设生产线8条,年产30000吨PP、PE颗粒。总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预防对策、措施要点
(1) 废气:拟建项目拟在每个车间每台造粒机上方分别设置一套集气罩,造粒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汇入集气总管,每个车间设置 1 套喷淋塔+等离子净化+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净化系统,共计2套废气净化系统,2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源厂界监控点排放达标,厂界外不存在一次浓度超标,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西平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物化+生化+机械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至清洗工序、破碎工序。拟建项目废水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基础设橡胶减振垫,均置于生产车间内,通过基础减振、厂房等构筑物隔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4类声环境功能标准限值要求;通过预测,周围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中3类、4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分拣废物、废过滤网、废活性炭、污泥、滤渣以及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滤网、废活性炭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置。分拣废物、滤渣和污泥外售。采取措施后,项目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选址于西平县产业聚集区仙女河南路西段路南56号,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且符合产业西平县产业聚集区规划,西平县产业聚集区已做规划环评。本次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评价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若需查阅《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PP、PE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需索取有关补充信息,请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或者其他便利的形式与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或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具体联系方式见后。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项目厂址附近或项目影响区域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关心拟建项目的其他有关人员。
主要事项:
(1)您对该项目建设所持的态度和原因?
(2)您认为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主要不利影响还有什么?
(3)在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公示时间内,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E-mail)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西平县辰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836625888
地址:西平县产业聚集区仙女河南路西段路南56号
(2)评价单位: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1516103580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328室
(3)公众参与调查表及环评报告全文下载链接
①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下载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1n15SDUl5qPUfPcOJcIDpg
提取码: mgv6
②环评报告全文公示下载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1n15SDUl5qPUfPcOJcIDpg 提取码: mgv6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019年8月22日
责任编辑:律凯凯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