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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 若干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2019-09-28 13:41 来源:郑州日报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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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禁止从事客运经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规定》。从事客运经营需要哪些条件?《规定》明确,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

根据《规定》,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如违反规定从事经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私家车喷涂出租车图案将受处罚

《规定》明确,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如违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元罚款;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私家车拉客的行为,《规定》同时做了具体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记者 董艳竹)

责任编辑: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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