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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法院审理一起“富婆”诈骗案

2019-11-12 09:0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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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责令被告人赵某与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447699元,被告人赵某单独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18000元。当执行干警得知该车10月28日将要返回河南,并在驻马店进行车辆检测的线索后,执行干警驱车从新疆前往驻马店欲对该车进行扣押。

两天奔波数百公里 蹲守十几个小时 终于扣车成功

新蔡法院审理一起“富婆”诈骗案

涉案金额44万余元

□全媒体记者倪迎娟

通讯员王九洲文/图

本报讯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台湾“富婆”诈骗案,被害人段某被骗447699元。

据了解,2014年4月,被告人赵某伙同其妻子宋某某(已判刑)预谋后,由宋某某冒充被告人赵某的网恋女友任雅静,并同时冒充任雅静的干姐姐,以给段某介绍台湾富婆为由,对段某实施诈骗。在取得段某信任后,宋某某冒充段宁宁,以其父亲生病、离婚请律师等理由让段某给自己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515699元,后与赵某分赃,赵某分得赃款225600元。

其间,段某多次提出和该“富婆”见面,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直到2015年5月,段某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以小孩上大学为名多次找宋某要钱,后宋某某退给段某5万元。段某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此案才得以侦破。

此案在审理时,同案人宋某某已因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自首情节),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447699元。现宋某某正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当时审理时宋某某未供述伙同赵某进行诈骗的事实,2018年1月4日宋某某在看守所写信举报赵某,供述其伙同赵某进行诈骗被害人段某的犯罪事实。

此后经两次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与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447699元,被告人赵某单独退赔被害人段某人民币18000元。此案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其无罪。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底,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责令退赔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入狱前有一辆半挂车,挂靠在驻马店某汽贸公司名下由其父亲驾驶,往返于新疆和郑州之间,从事运输生意。

当执行干警得知该车10月28日将要返回河南,并在驻马店进行车辆检测的线索后,执行干警驱车从新疆前往驻马店欲对该车进行扣押。

10月30日上午10时许,得知该车上午正在驻马店某检测公司检测时,执行干警再次驱车前往扣押(如图)。在扣押现场,赵某的父亲情绪十分激动,不配合法院的执行。为了能顺利扣押,执行人员将受害者和赵某的父亲叫到一起,耐心做起双方的沟通工作,最终赵某父亲将车上的个人物品拿下,将钥匙交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正常执法。

就这样,当日深夜12时许,经过两日内来回数百公里,连续十几个小时的蹲点守候,该院依法将该车辆成功妥善地扣押,为维护诈骗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迈出了一步。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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