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公布
摘要: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民们热烈关心的我市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布,其中居民集中供热按面积计费0.20元/平方米·天。
驻马店网讯(记者 董凡 实习生 袁寿秋)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民们热烈关心的我市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布,其中居民集中供热按面积计费0.20元/平方米·天。
为确保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供热价格,保障城市集中供热有效供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前期调研学习、供热价格成本监审,结合召开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市中心城区供热价格调整如下: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居民集中供热按面积计费0.20元/平方米·天(面积计算,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一户一表”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标准。用热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x收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x用热量。基本热价为0.06元/平方米·天(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
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热按照城市居民生活供热价格执行,即0.2元/平方米·天;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单位用热,按面积计费0.25元/平方米·天,热水供热按65元/吉焦;宾馆、商店、医院等经营性经营企业用热,按面积收费0.30元/平方米,热水供热按70元/吉焦;工业供热价格仍按2009 年(驻发改价调管[2009]728号)文件标准执行。
方案中要求,城市集中供热应由供热经营企业管理,与供热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扎实做好保通、保暖、保安全工作,让广大用户合理消费、明白消费、满意用热,严禁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市场价格督管理部门要关注群众诉求,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也请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如遇价格违法行为请拔打12358或12345价格投诉电话。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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