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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拟调整为9%

2019-11-29 09:41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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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

原标题: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拟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征求意见稿》表示,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5年止。

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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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本报讯(记者 张钦)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布退税政策,我国明年底前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等。

据悉,公告执行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公告还提出,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责任编辑: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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