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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辅警抚恤优待办法 聘用辅警须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2019-12-13 10:03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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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对因工(公)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大河网讯(河南日报记者 李凤虎)12月1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日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出台《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抚恤优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辅警职业保障制度,对因工(公)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并拓宽保障主体,明确将警务辅助人员抚恤优待纳入省、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协会)救助范围。

《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办法》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协助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警务辅助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拟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因工(公)死亡警务辅助人员遗属的抚恤工作。对因工(公)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参照人民警察为一线岗位或高危险岗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警务辅助人员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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