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文化 天中文化 文学

桃之夭夭话桃台

2019-12-24 09:1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XMX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桃台桃花出现在生长于明初的赵毅的记咏里,说明桃台桃花在他之前的元代就已存在。

◇赵新春

我国历来把“亭台楼榭”并称,在今天驻马店境内有很多叫台的地方,而叫桃台的地方就有两处:一处位于上蔡县东洪镇,新中国成立前叫桃台庙的桃台村;一处在平舆县射桥镇境内,现已改名为陶台铺。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曾经桃花遍地的平舆县桃台铺。

 古驿桃台

平舆县桃台铺位于洪河岸边,在汝宁府城到陈州府的重要通道上,直通周口项城,是公文传递途中换马歇息的重要递铺。据明代宗景泰年间纂修的《寰宇通志》记载,当时汝宁府到开封的驿路一度改道,桃台升级为驿站,为桃台驿。

桃台铺毗邻的洪河是郦道元《水经注》所称的澺水,是当时豫南第一大河流汝水的重要支流。在交通运输并不发达的古代,河流航运一直是运送大宗物品的重要途径,独特的地理位置让位于洪河岸边的桃台一度成为商贾云集的重要集市,是明清汝阳县(今汝南县)三十三里、四十六村店之一。万历年间,李本固纂修的《汝南志》亦称其为桃台店,是东部重要的集市。

古桃台位于春秋沈子国国都和汉代汝南郡郡治古平舆城(今平舆县射桥镇古城村)南鄙的古澺水旁,是南出古挚国、古蓼国、江国和汉县安城的重要门户。关于桃台是人工构置或是旧葛陂中的台地,文献里没有记载。明代汝宁知府钱钺在他的《登桃台次韵》也曾发出“凭空谁筑此高台”的疑问。结合历史,我们可以推测,被明清《汝南志》《汝宁府志》《汝阳县志》列为古迹的桃台最早很可能就是用来发出警讯的烽火台,是处于高处的眺望台。

明朝汝南人赵毅的《偶咏桃台》称“玉真仙子宴桃台”,知府钱钺《登桃台次韵》称“腾霄仙子凌霞远”,清代汝阳知县王元梅和参与嘉庆《汝宁府志》纂修的浙江山阴监生马锡璜在其各自所作的关于汝宁盛景《桃台夜月》的诗咏中分别有“怅惆吹箫仙子去”“还如仙子弄珠游”的诗句,清汝南人孙廷树《汝南纪胜》亦有“台上桃花长散彩,桥头仙女几抛梳”。在陶台当地也有关于仙女闲游,眼见此地桃花盛开,灿若烟霞,凡心萌动,偷偷下凡的传说。人们为了纪念这段人神同游的奇缘,就建起了仙女庙。因为此地四处桃花,庙便被称为“桃台庙”,名称与上蔡东洪“桃台庙”一模一样。

 桃台晚霞

究竟是桃花成就了桃台,还是桃台铸就了桃花,我们无处考证,但桃台铺确有桃之夭夭的繁花却是不争的事实。李本固《汝南志》说:“桃台,在府城东六十里。春日桃花盛开,绚若锦霞。”究竟是谁从台畔种桃花,清汝阳知县王元梅在他的《桃台夜月》里已经发出了疑问。

赵毅,字孟宏,汝南县人,是明初吏部尚书赵好德的儿子。他善属文,工草书,官至工部左侍郎。顺治《汝阳县志》记载,他和潘琴是最早将“桃台晚霞”列入“汝南八景”,并写诗题咏的人。偶过桃台,桃花斜阳,微氲轻腾的桃园美景,让他诗意大发,挥笔写下了:“玉真仙子宴桃台,星眼朦胧醉半开。五色云随春树集,千章锦对夕阳裁。却将太乙宫前景,移入元都观里来。刘阮不须寻捷径,汝南城外是天台。”而诗中“却将太乙宫前景,移入元都观里来”说明,桃台不仅有花,还有观——元都观。桃台有观,在清代汝南人羊璘的“汝南十景”诗《桃台晚霞》里也可得到印证:“澺水浪浪照锦堆,高台春色望中开。麦风百里摇成瑞,杏雨千村湿作梅。谁似渔人源内出,我如道人观中来。依稀上苑芳菲地,好趁霞光选口才。”

汝南人傅振商官至南京兵部尚书,是本地人又是著名诗人。“汝南八景”每处他都有题咏,其中《桃台晚霞》至今诵读仍能感觉桃花香径扑面而来:“桃花如醉艳芳春,丽日霞光照锦茵。红雨林边成独往,武陵咫尺有幽人。”

宋代戴复古《淮村兵后》:“小桃无主自开花,烟草茫茫带晓鸦。”桃台桃花出现在生长于明初的赵毅的记咏里,说明桃台桃花在他之前的元代就已存在。至于桃台古迹,明人李本固的《汝南志》和乾隆《清一统志》记载大体相同:“在汝南县东六十里。春日桃花盛开,绚若锦霞。今废。”“今废”究竟是说桃台发布汛情的墩台功能被废还是桃台桃花不再无从得知。因为清初羊璘在“汝南十景”中仍然沿袭明代“桃台晚霞”之说,到嘉庆王元梅、马锡璜《汝阳纪胜》的诗里才称“桃台夜月”。

1951年,平舆县与汝南县分离,古老的桃台成为平舆县射桥镇的一个普通乡村,改名为陶台。如今,桃台过去的繁华只是记在书里、藏在诗里,成为人们访古寻幽的地方。

责任编辑:XMX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