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为民营企业家挽回损失1389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郭松井海燕)“感谢你们让我免除了连带反担保责任,及时挽回了1000多万元的损失。”12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回访孙某想时,孙某想紧紧地握住承办检察官的手激动不已地说。
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重大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进行改判,使民营企业家孙某想免受1389万元的不合理债务。
事情回溯到2011年6月1日,时为河南省新乐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孙某某作为借款人、苗某花作为出借人、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附带借款利息。同日,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孙某某作为借款人、民营企业家孙某想作为反担保人,签订了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孙某想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然而,最后的还款时间到了,孙某某却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末,苗某花要求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义务。经协商调解,至2016年末,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代偿该借款本息共计2236万元。2016年12月8日,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将孙某想、孙某某起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孙某某与孙某想连带偿还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32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4日前欠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利息420万元、律师费26万元、案件受理费11万元,共计1389万元。
孙某想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担保赔偿责任,遂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生效后,因借款人孙某某无力承担赔付责任,原审法院先行执行了孙某想提供的担保财产。
孙某想心中忐忑不安,毕竟再审申请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胜诉希望渺茫。但案件标的数额巨大,一旦认输对自己的生意影响太大。于是,孙国想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2018年7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全部审判卷宗,及时向各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山华信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在担保期满后,擅自履行保证责任,是对原担保合同的变更,孙某想对延期还款并不知情,因该担保合同的变更未征得反担保人孙某想的书面同意,故反担保人孙某想依法应免除反担保责任。原审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有错误。
据此,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6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终审撤销原审判决,免除了孙某想的连带反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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