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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13案171人 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收官行动 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2019-12-31 10:4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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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熊国森 通讯员 戚凌光

本报讯 12月23日至30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行动,汝南、遂平、新蔡、上蔡、西平、正阳6个法院共对13案171人进行集中宣判,进一步掀起扫黑除恶强大声势,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持续推动了全市法院专项斗争提速增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三起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欧阳某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欧阳某星、欧阳某山等人自2015年以来,在确山县普会寺镇及周边地区,以开矿采石为依托,纠集家族成员、亲信及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达387万余元,逐渐发展成以欧阳某星、欧阳某山为首,以欧阳某法、薛某保、王某峰等人为骨干,成员众多,具有一定稳定性、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藐视农村基层政权,占用集体用地采石,公然以村委名义向当地群众发布集资建采石厂的公告,令乡村干部敢怒不敢言,大大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权威和公信力;该组织组建“护路队“对拦路收费的群众暴力驱赶,通过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在当地确立了强势地位,形成了社会恶名,为群众所惧怕;该组织甚至向国家政权渗透,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保护,当事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在普会寺镇乃至确山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某星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认定欧阳某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欧阳某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付某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付某强是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居民,兄弟多、宗族势力较大,其本人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2007年8月,付某强、马某义等人组织当地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象河乡派出所,殴打公安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逼迫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由此,付某强在泌阳县象河乡树立了恶名、威名。2010年前后,付某强等人在象河街开发房产,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的开发权,开始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011年7月,付某强等人重组公司,吸收象河乡马某阁、前科人员赵某鲁、刁某、象河村委主任陈某占、原象河乡党委副书记赵某坡、泌阳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一、赵某一的弟弟赵某二、付某强的妻子刁某丽等人加入成为公司骨干,后又成立永晋运输公司扩大业务,逐步发展成以付某强为首,马某阁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存续时间将近8年,在泌阳县象河乡境内及周边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泌阳县象河乡清污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强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付某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林某为首的4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8年3月起,林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设“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纠集、招募林某祥、王某兴、高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散布诽谤信息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为首要分子,以林某祥、王某兴、高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参与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林某等48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其余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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