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发文 建立优待证制度
摘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长远建立优待工作体系,明确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等4项原则,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优待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对于努力提升优抚对象社会尊重度、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构建社会优待的体系框架,涵盖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其他优待共8个方面,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意见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建立优待证制度、明确优待目录、完善奖惩措施。逐步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优待目录清单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对优抚对象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优抚对象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多种情形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收回相应优待证件。
意见要求,军地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强化教育引导: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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