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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特刊

2020-02-09 14:3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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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十六

【致读者】

●抗击疫情 新装出战 

《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数字报手机版火速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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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

2月9日,《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数字报手机版成功上线!手指一点,尽览天中!大家可以更及时、更便捷地在手机端阅读最新出版的当日报纸。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凸显区域主流党媒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目前,我市全面落实辖区、行业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抓好源头防控。读者在哪里,受众在哪里,党的新闻工作的触角就要伸向哪里,新闻舆论、宣传思想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就要放在哪里。我们将不负党的嘱托,不负人民的期望。

为更好地利用移动端的传播优势,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宣传引导工作,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果断应对、超前谋划、积极协调,与《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数字报手机版项目施工方多次沟通、谈判,达成合作协议;组织集团技术力量克服困难、昼夜奋战、创造条件、强力推进,历经短短三天时间,《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数字报手机版便成功上线。

访问阅读、转发方式:

1.通过驻马店日报微信公众号或天中晚报微信公众号,直接访问《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数字报手机版。

2.通过手机,百度搜索《驻马店日报》或《天中晚报》直接访问。

3.通过手机直接访问驻马店网打开《驻马店日报》和《天中晚报》数字报,程序会自动跳转到数字报的手机版,方便大家阅读浏览报纸。

4.通过手机扫描《驻马店日报》二维码和《天中晚报》二维码直接访问。

5.打开数字报后,可分享转发到微信、QQ等社交软件,方便更多读者阅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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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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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驻马店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小区(村庄)登记制管理。小区(村庄)居民出入实行严格登记、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做到不串门、不扎堆,非必要不外出,非本小区(村庄)人员和车辆禁止入内。

二、强化散居户和独栋楼院网格化管理。城区散居户和独栋楼院按照属地原则,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每天定时上门宣讲检查、测量体温,了解出入情况,掌握每个人的健康状况。

三、对于从南方疫区来驻返乡人员,在抵驻火车站、高铁站、高速路口或区域交界处检测点测量体温,逐人登记,由所达县区接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其他来驻返乡人员要检测、登记、报告,进行居家观察14天。所有下站旅客、入驻车辆乘车人员,拒不执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现仍滞留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遵守好当地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所在社区的工作,在驻马店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驻。确需返回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审批,返回后按有关规定测温登记,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五、对居家隔离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健康关怀提示,递送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社区对口联系服务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传报送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袋装,每天于社区指定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社区先行消毒再进行集中投放。

六、出租房(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驻人员租住房屋、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驻马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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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宜(简称防疫期间服务企业十六条)通知如下:

一、帮助企业构建良好的防疫环境

1.保障企业防疫需求。指导企业成立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编制企业防控方案,建立企业内部防疫防控信息上报机制。帮助企业对返驻来驻务工人员进行集中排查,做好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广播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企业宣传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和防控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卫健体委)

2.保障防疫重点企业运行需求。优先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运输、资金等需求,力保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卫健体委、市金融管理局)

3.保障企业网络通信畅通。明确专人做好网络保障,实施“7×24”小时重点监控,确保网络畅通。督促各运营商在疫情期间面向企业推出网络会议系统,如云视讯、和对讲、和直播、钉钉等,帮助企业开展商务洽谈、内部会议等网络办公。(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通信管理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铁塔公司)

二、做好防疫期间企业的要素保障

4.保障企业电力需求。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类用电业务、电费缴纳、查询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5.保障企业用气需求。加强沟通衔接,及时掌握天然气供需情况,坚持天然气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保障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用气有效供应;加强资源调度,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加大对医院、医疗生产企业等重点区域用气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蓝天集团)

6.保障企业用煤需求。强化对发电企业煤炭需求量的监测,密切关注疫情防控、节后开工等对煤炭需求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7.保障企业运输需求。为疫情救援人员、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防控物资优先运输。对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发放特别通行证,确保应急物资运得出、拉得回,确保车辆的安全快速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8.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企业和个人可通过驻马店公共就业服务网办理网上求职和招聘业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

三、落实好防疫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

9.保障企业融资需求。优先办理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业务。对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驻马店金融服务平台线上对接优势,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天候无缝对接,切实满足疫情期间企业的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

10.加大中小企业增信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要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

11.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税务局)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或统筹地区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政策按市政府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

13.缓缴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

四、切实解决好防疫期间企业反映问题

14.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驻马店企业服务群、驻马店智慧企业服务平台等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市工信局)

15.保障企业办事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网络,随时随地处理群众在政务服务网和“咱的驻马店”城市门户APP申报的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都要提供预约电话服务,企业如有特殊业务必须到大厅办理,可提前做好实名制预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16.保障外贸企业业务需求。了解目前外贸企业订单、用工、生产等情况,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为外贸出口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尽可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我市启用应急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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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A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通行:一次一证、一车一证、证车一致,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1.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品类清单:医疗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治疗药品、医用装备等商品,即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一次性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用品;医用酒精、84消毒液、免洗手消毒液等消杀用品;灭菌注射用水、地基米松等药品;负压救护车等装备,以及生产这些物资的原材料等。

2.生活物资品类清单:商务部《重要商品市场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目录》报表目录类别内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料(食盐、食糖)等10个大类70余商品。

(二)B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通行,分两类:

1.承担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包括医疗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治疗药品、医用装备及零部件等相关物资的运输,此类通行证办理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式样为B证:GX-xxxxx)。

2.承担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包括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食盐、方糖)等10个大类物质的运输,此类通行证的办理向辖区商务部门申请(式样为B证:SW-xxxxx)。

(三)C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通行,分三类:

1.承担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包括医疗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治疗药品、医用装备及零部件等相关物资的运输,此类通行证办理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式样为C证:GX-xxxxx)。

2.承担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包括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食盐、方糖)等10个大类物质的运输,此类通行证的办理向辖区商务部门申请(式样为C证:SW-xxxxx)。

3.因执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务用车及执行疫情防控工作任务人员的车辆,需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A证办理流程

个人和企业均可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要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

个人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负责发放通行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向上级的报备手续。

(二)B证办理流程

1.承担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通行证(式样为B证:GX-xxxxx)办理流程:

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要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

办理申报流程:企业须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及复印件)上传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放通行证。

2.承担疫情防控的生活物资运输通行证(式样为B证:SW-xxxxx)办理流程:

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要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

办理申报流程:企业须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及复印件)上传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发放通行证。

(三)C证办理流程

1.承担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通行证(式样为C证:GX-xxxxx)办理流程:

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要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

办理申报流程:企业需向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由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发放通行证。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及电子版)审核后发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2.承担疫情防控的生活物资运输通行证(式样为C证:SW-xxxxx)办理流程:

须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要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书。

办理申报流程:企业需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负责发放通行证。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扫描件及电子版)审核后发至市商务局报备。

3.疫情防控期间运送其它应急物资的公务用车及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务人员用车,办理C证申报流程: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发放。(C证:ZH-0001)

三、全市办证地点及联系人

(一)驿城区(含一体化示范区):

办证地点: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驿城区区政府东100米路北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人:李建 政法委副书记  13839913567

联系人:刘路生  肖亮  0396-2828122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证地点:高新区管委会二楼东头疫情防控指挥部

责任领导:顿建华  政法委副书记  13839920891

联系人:赵宇  18623969560

(三)高新区

办证地点:高新区管委会五楼招商处

责任领导:魏领 管委会副书记  18568017777

联系人:郭文  15003961888

(四)其余九县办证地点及联系人,由属地负责解释。

四、工作要求

为切实服务好群众和企业,做到一站式办公,要求各地负责办理A、B、C证的交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商务局集中在一个地点办公。

【提示】

主办单位: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

编辑:王森 徐静

校对:何依帆

审读: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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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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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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