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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法院对一起涉黑恶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20-08-22 10:1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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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人白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受他人指使并参与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妨害公务犯罪各一起,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驻马店网讯(记者 徐 明 通讯员 沈科收)8月20日下午,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白某涉黑恶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案件由泌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依群担任审判长,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泌阳法院1

经审理查明:一是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白某参与实施了以刘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拆迁违法行为案、妨害公务案和新蔡集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为组织成员获取非法利益,在乡里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是被告人白某和裴某依靠某汽贸公司为幌子,对外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为收回高利贷本息,裴某带领或安排被告人白某等人采取对欠账人进行堵门、辱骂、威胁、张贴大字报、剥夺人身自由、封堵住户家门等方式催要欠款及利息,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泌阳法院2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参与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实施了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白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受他人指使并参与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妨害公务犯罪各一起,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白某与裴某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他人进行滋扰、威胁、辱骂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限制人身自由,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白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泌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泌阳县法院以多种方式全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法院网站等平台,宣传扫黑除恶知识,公开宣判涉黑涉恶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泌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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