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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

2020-08-28 09:3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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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订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以及其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十六条: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本区域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造纸、皮革加工、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物料运输以及其他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粉尘、恶臭等刺激性气味的项目。

第十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网格员、监督员、管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采取的防尘措施。在城市建成区内,线性工程应分段施工、按期完工。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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