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摘要:《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加强对相关公共企事业单...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加强对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
《办法》强调,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办法》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应当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办法》提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
《办法》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责任编辑:刘银霞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