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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房产影响几何”系列报道之二 为省中介费而“跳单”不可取

2021-01-19 11:2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 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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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而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就是大家所说的“跳单”。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银富说,市民“跳单”是对房产中介劳动的不尊重,但是房产也有改进和完善自己的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地方。

2020年1月5日,本报以《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去哪儿了 物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开》为题,梳理《民法典》对房产的影响。今日,本报推出第二期。

 “跳单”让中介很无奈

谈起“跳单”,很多房产中介都很无奈。采访中,也有市民表示,自己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务的时候,确实有避开中介,和卖方或买方直接对接的念头。

不可否认,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个别中介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不高,甚至出现欺骗客户的情况,让客户苦不堪言,再加上部分市民嫌中介费用高,“跳单”现象便发生了。

不过,更多的房产中介则表示,一般不会遇到这种情况,除非是新入职的工作人员,服务可能还不到位,让客户感觉接受的服务和付出的报酬不相匹配,导致“跳单”。

而部分市民心存侥幸心理。一旦“跳单”事件发生,中介的劳动便会付之东流。

  房产交易时不可“跳单”

《民法典》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为正规中介撑腰

买受人或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而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就是大家所说的“跳单”。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银富说,市民“跳单”是对房产中介劳动的不尊重,但是房产也有改进和完善自己的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的地方。如果中介没有提供全部服务,只拿出《看房确认书》,就索要全额中介费明显不合理。不过此次新规,让中介公司吃了一个定心丸。只要中介切实履行服务承诺,法律还是支持中介公司的合理诉求的。而中介在提供服务时,能站在客户的角度,提供满意的服务、诚信经营,相信市民也不会随意跳单的。 (胡江涛)

责任编辑: 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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