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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圈” “圈”出群众幸福感

2021-11-23 10:53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高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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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满足群众对医保政策、医保知识的需求,增强群众参保意识,现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开设《医保近距离》栏目,架起与群众沟通的桥梁,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文字宣传、普及医保政策及经办服务问题等,提高群众知晓率,让有需求的群众了解情况并从中受益。

职工缴费多长时间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从首次缴费起满3个月(不含补缴时间)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参保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产前检查:市级医院300元、县级200元;2.正常分娩:市级1000元/例、县级800元/例;3.异常分娩:市级1600元/例、县级1300元/例;4.剖宫产:市级2600元/例、县级2200元/例;5.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等手术:市级3000元/例、县级2600元/例。

女职工缴费多长时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足额缴费12个月(含)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责任编辑:高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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