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以案说法

来不了法院怎么办?别急,我们有“妙招儿”!

2022-05-05 15:3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我愿意调解,但我在医院住院”

“我在外地,因为疫情没法回去”

“总之,我去不了法院”

......

当事人来不了,案件肿么办啊?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在线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当事人不用到法院、不用交诉讼费,仅耗时30分钟该案件便得到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李某为新蔡县某房屋中介公司员工,2021年2月起,杨某委托李某为其寻找办公房源,后于3月4日与一业主签订商业办公类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李某为杨某垫付500元中介费。3月25日,因杨某无力支付房租,与该业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杨某始终未向李某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也未退还李某为其垫付的500元,李某多次向杨某追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标的额较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但原告李某因病在北京住院无法前来,加之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矛盾,新蔡法院调解员杨树森主动引导当事人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被告杨某最终退还李某为其垫付的500元,原告李某申请撤诉。该起案件仅用时30分钟,便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

小案具有大道理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取财之道”需合法合规

案例来源:王宁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