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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2-09-27 08:32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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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同时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田 丽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的档案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工作要求,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开放导向,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突出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理顺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优化档案科学管理、安全管理和开放利用有关制度,完善档案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一次全面的优化和升级。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科学。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将原法中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既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又有助于将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发挥出来,有效兼顾各行各业档案工作的特殊性,体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档案管理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明确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材料。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要求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档案,不得拒绝,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更加便利。明确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更加严密。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档案信息化的重视程度更加彰显。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档案实践的监督检查更加强化。针对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处理这一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新修订的档案法列出了监督检查的六类事项,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同时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总之,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新时代的档案工作赋予了新的使命,营造了新的环境,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广大档案工作者要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不断推进依法治档,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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