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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驻税稽处〔2022〕21号

2022-10-13 08:3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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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公司采取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纳营业税3861715.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6017.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

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668887473H):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起对你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2011年,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支付了136543464元,扣除相关税款及费用。2011年,你公司取得收入77234305.33元,应缴纳营业税3861715.27元,未缴纳。

(二)增值税

2019年4月,你公司通过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取得的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套房产所有权已转移,收入7699412.86元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服务应税收入为7475158.12元,应纳增值税224254.74元,未缴纳。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上述少缴纳2011年营业税 3861715.27元、2019年增值税224254.74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6017.9元、教育费附加122579.1元、地方教育附加81719.4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补缴2011年~2019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3861715.27元、增值税224254.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6017.9元,合计4371987.91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河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2579.1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1719.4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将你公司2011年少缴纳营业税3861715.27元的行为定为偷税,该偷税行为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只加收滞纳金,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公司采取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纳营业税3861715.27元、增值税224254.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6017.9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4371987.91元,占当年所属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公司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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