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评论

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是否“人货混装”当厘清界限

2023-04-24 10:34 来源: 红星评论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杨姗姗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退一步说,就算携带日用品也是“载货”,在日常生活中,“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的“载货”现象并不少见,座位上多放个手包等物件,也属正常。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携带的自用物品,虽然品种繁多、数量不少,但只要不影响正常驾驶,就不宜将其归入违法查处之列。

一次交警查处行动,让众多自驾游爱好者心头一紧。近日,有网友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在贵州剑河县被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拦下,视频被传到网上后引发关注。

交警部门回应表示,视频中的车确实属于人货混装,载客汽车除了后备箱和车顶的行李架,其他地方不得载货,但交警采取人性化执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进行处罚。

严格来说,交警部门介入查处也无可指摘。毕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再看上述视频,该网友把后排座放倒,置放的日用品“琳琅满目”,车内后半部分基本上成了“行李箱”,远远超过了“内置的行李箱”范围,的确有违反条例规定的“人货混装”之嫌。

不过,如果就此认定“人货混装”,也难以平息争议。比如,条例中严格限定的是“载货”,对于携带的非卖日用品是否属于“货”,公众和交警方面的理解并不一致,而法规也未明确。退一步说,就算携带日用品也是“载货”,在日常生活中,“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的“载货”现象并不少见,座位上多放个手包等物件,也属正常。对于什么情况下构成“人货混装”,什么情况下不予查处,制度上仍属空白,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若“自由裁量”,仅盯着一家不放,难免引来“厚此薄彼”的质疑。

不错,该网友车上的日用品数目不少,但认定“人货混装”时仅考虑数量“多少”,恐怕还不够科学。从道路交通立法的意图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交通安全,才是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携带的自用物品,虽然品种繁多、数量不少,但只要不影响正常驾驶,就不宜将其归入违法查处之列。反之,对于那些物品数量少,但体积较大,或是形状尖锐、质量偏重、气味刺激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种类,更需要归入不合时宜之类,加以规范限制。

执法者还应考虑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自驾游变得愈加普及,携带大量日用品出行,逐渐成为很多深度爱好者的优先选择。想要解决这个新生问题,拿着抽象生硬的法规“一刀切”,固然省时省力,但损害的却是不特定公众的利益,也容易产生执法不近人情的不佳观感。依据道路交通立法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对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的情况进行规范,在确保道路出行安全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更加体现监督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治的过程,乃是在一个个鲜活的事件中,厘清“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这起引起热议的执法事件中,交警部门虽有批评教育却未予以处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但着眼长远,界定“人货混装”,于细微处规范,于人性处通融,才能为自驾游带来更有力的出行保障。

责任编辑:杨姗姗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