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闺蜜” 因车今日“对簿公堂”
通讯员 樊浩强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闺蜜”之间因车辆使用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崔某车辆损失70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崔某购车一辆。崔某与“闺蜜”赵某平时关系要好,2016年8月,崔某将该车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平时该车辆双方均有使用。2020年8月,赵某将车辆开走使用,2020年11月,赵某将车辆以70000元价格出售并过户至高某名下,崔某知道后双方遂发生纠纷,后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崔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赵某未经崔某允许,擅自将该车辆出售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侵犯了崔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赵某应赔偿崔某损失。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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