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饮酒发生事故死亡,谁之责?
通讯员 朱可萱
对于部分人来说,在一起吃个小菜,喝个小酒,不仅能拉进感情,也能聊表谢意,实属一举两得的美事。然而不考虑时间场所和对方酒量,就有可能导致好事变坏事。且看西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因工作期间饮酒后骑车摔倒致死而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吕某经人介绍前往薛某开办的塑料颗粒厂打工,2023年5月,吕某在厂中帮忙修理机器直至下午2点,薛父为表示感谢,自备酒菜邀请吕某在塑料厂大门口共同饮酒,聚餐结束后,吕某冒雨骑电动车回家,中途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之后,吕某妻子王某前往厂内,向薛某及薛父提出赔偿要求,对方置之不理,吕某妻子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永强考虑到涉案人数较多,且原告情绪激动,于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对薛某一方说“作为雇主,放任工人在工作间隙饮酒,且薛父在明知吕某酒后需冒雨骑车回去的情况下,未进行劝阻,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对吕某妻子被告王某阐明“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选择冒雨骑车回家,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吕某对事故发生也要承担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来区分责任的话,吕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家庭现实,请求更高赔偿也在情理之中,但也要适当考虑对方的责任程度和赔偿能力。”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原、被告双方放下芥蒂,达成和解协议,该起纠纷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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