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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藏孩子”未必能获得抚养权 泌阳法院法官给您“说法”

2023-07-27 16:22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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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陈兴淼)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纠纷中,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那么这种行为到底行不行?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是临近村庄居民,2020年俩人相识、相爱,并于同年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22年1月20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后因双方产生矛盾,2023年5月24日晚,被告刘某甲连同其家人及其他不认识的人到原告路某家,强行将刘某乙带走。故原告路某起诉要求二人的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其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刘某乙抚养费至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刘某乙尚未年满2周岁,刘某乙自出生至2023年5月,几乎一直跟随原告路某生活,虽然被告刘某甲利用非正当手段将刘某乙从原告处带走,但其采取的抢夺子女的手段,于法于理皆为不容。因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更为适宜。最终,泌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判决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的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路某支付刘某乙抚养费800元。

 法官普法:

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气、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因此父母对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有时父母一方,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这些行为本身就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因此有利于取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本案中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更为适合刘某乙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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