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丈夫转账、打赏女主播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通讯员 李奕霖 李凯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短视频、直播成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娱乐社交模式。有些网友为了支持自己喜爱的主播,不惜豪掷千金打赏、刷礼物,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直播打赏,微信转款给女主播,妻子能否要求返还钱款?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张某与被告孙某相识,孙某系某平台女主播,随后二人便开始租房同居生活。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孙某转账2万余元,同时张某通过该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间向孙某进行打赏,累计充值、打赏金额5万余元。现李某请求判令张某擅自赠与孙某钱财的行为无效,要求孙某退还张某赠与的财物。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张某私自转款给孙某,是否应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进行感情交往, 为表达爱意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孙某,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孙某虽一再陈述其所接受张某的财物,系其自愿给付,但两人之间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孙某取得该部分财产则构成不当得利。
2、张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
单从张某行为看,张某给孙某多次网络平台打赏,系一种网络消费行为,与网络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对价给付的情形,与赠与合同非为同一法律关系。孙某作为网络主播从网络平台获取部分收益。
从张某与孙某的交往时间和交往目的看,张某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以不正当目的发展与孙某之间的关系,张某与孙某租房同居生活期间,张某的打赏行为非系正常网络消费行为,为此擅自支付的打赏款侵犯了对李某财产的共同处理权,孙某明知张某已婚却超越一般朋友往来,持续接受打赏,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损害到李某的合法权益,孙某应予适当返还。根据张某打赏款项的数额,再结合同类微播公司与主播的分成比例,酌定孙某返还给李某的打赏款项15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平舆法院判决孙某退还给李某44212.9元。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张某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孙某,既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损害到夫妻另一方李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孙某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李某有权主张权利。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目的宗旨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直播打赏返还的主要依据系打赏者与主播存在的不正当关系,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消费方式,打赏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打赏人与主播之间系单向、无偿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有效,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打赏人无论是充值还是打赏,均由平台管理运营,用户即打赏人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形成依托平台的赠与合同关系,其返还比例应当按照网络平台常规分成收益比例进行返还。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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