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超过保证期限,个人征信受影响吗?
通讯员 时旋旋
个人征信在当今以诚信为价值导向的社会生活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被誉为公民的“经济身份证”。银行对公民的征信应当审慎核查、正确记录、及时更新,否则可能引发诉讼,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农村银行应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王某的保证期间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被告农村银行在此期间内未向王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后,王某的保证责任免除。根据规定,该农村银行不应对其信用征信作出不良信息记录,王某请求确认其保证责任已免除,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农村银行为王某消除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记录足以消除影响,故法院判定被告农村银行删除不良信息记录,对王某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再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第三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及担保人信用记录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渐增,给公民带来影响和不便,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个人征信记载了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违约信息等,当公民与银行发生借贷行为或担保行为中产生逾期还款或者未按约定还款行为时,银行将相关信息递交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行为写入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该不良记录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影响公民进行金融借款和车贷、房贷等融资业务。在此提醒:金融机构应当切实肩负起责任,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核查、依法追责,避免因失误追责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应当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注意防范信用风险,当自身利益受损时,合法合理地维护信用权益。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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