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以案说法

隐瞒婚史欺骗感情 侵害人格赔偿损害

2023-09-26 08:29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2月初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王某某在该婚恋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显示为“从未结婚,期望两年内结婚”,双方于 2022 年 5 月份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谢某某在此过程中怀孕并因王某某刺激导致流产,同居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并非单身且还有一个婚生女,被告存在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并被诊断为存有重度的抑郁症状、存有极重度的焦虑症状、存有躁狂症状、存有重度的强迫症状。病情稳定后,谢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名誉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注册婚恋平台,登记个人基本信息为:“期望两年内结婚 从未结婚”,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其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被告认可其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交往并同居。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对原告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书面致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令王某某向谢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谢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提醒

杨献伟 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庭长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被告王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谢某某交往同居并致谢某某怀孕流产,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进行错误处分,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对原告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有据。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