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还辱骂执行人员?拘留+罚款!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樱子)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多次辱骂、侮辱执行干警的被执行人韩某决定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案情回顾】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韩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干警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韩某到庭履行义务时,韩某不仅不配合工作,还多次在电话中用恶劣的言语谩骂、侮辱执行干警。由于韩某的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办案秩序,影响恶劣,汝南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韩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拘。
【法官说法】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干警在履职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都明确规定:侮辱、诽谤、威胁或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韩某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在执行干警督促履行义务时,多次谩骂、侮辱执行干警,性质恶劣,胆大妄为,最终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实属咎由自取。借着韩某这个反面典型,法官给广大公民提个醒:尊法学法守法,尊重法律和法官,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可不能做法盲,更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等受到法律惩处的时候则一切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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