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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钱款,妻子能否追回?

2023-12-15 09:05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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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嘉瑜

夫妻间只有相互信任和忠诚,家庭才能和谐、幸福。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款,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秦某(女)与张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秦某(女)于2021年发现张某(男)与孙某(女)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秦某(女)又发现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张某(男)通过微信向孙某(女)多次转款,共计108175.94元。秦某(女)将孙某(女)、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孙某(女)返还所有赠与款项。

经审理核实,被告孙某接受张某实际赠与10万余元,判令孙某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秦某。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孙某,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时接受第三人财物,有悖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违反,伤害夫妻间的感情,有违社会道德,夫妻双方应该珍惜彼此来之不易的缘分。作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遭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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