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不可为
通讯员 褚海霞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日16时许,彭某、熊某二人使用组装的气枪和自制铅弹在平舆县西洋店镇王寺台村委进行猎捕,共计猎捕11只斑鸠和1只野鸡,被平舆县西洋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家中冰箱发现之前猎捕宰杀褪毛的斑鸠5只。
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局技术鉴定书鉴定:被非法猎捕的17只野生鸟类中,有16只品种系山斑鸠(学名Streptopelia orientalis),1只品种系环颈雉(学名Phasianus colchchicus),二者均属于有重要生物、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案发后,二人参照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按照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积极退缴。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熊某、彭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判决: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彭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抢、排铳等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行为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任何组织和人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猎捕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勿非法捕猎、滥杀、买卖、食用、饲养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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