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案例被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参考性案例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赵海洋)11月1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印发“民事检察工作情况”,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理的“冯某与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选为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参考性案例。
据了解,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刘某文涉嫌诈骗犯罪时发现其涉嫌民事虚假诉讼,将线索移送至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后,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过调取法院原审诉讼和执行卷宗以及借助公安数据信息平台调查,查明冯某并无大额款项出借能力,案涉借款系由刘某文账户直接转至曹某川所控制公司账户,刘某文未实际使用资金,同时对冯某、刘某文、邢某敬、冯某丈夫蔡某逐一询问,证实殷某红、田某为转移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借款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2023年3月6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刘某文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反馈本院刑事检察部门。2023年6月5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驻驿检民监【2023】2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2023年6月21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02民监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裁定再审。8月25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02民再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冯某的起诉。2023年6月21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虚假诉讼作合并判处刘某文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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