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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走人行道 被撞负伤还负责!

2024-01-05 09:14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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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时旋旋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抢时间、图方便,抱着侥幸心理,在通过马路时不走斑马线,而是选择“抄近道”肆意横穿,殊不知人在车中穿,危险随时来,随意横穿马路的行为,既不文明也十分危险,可能就因为图一时“方便”,付出惨痛的代价。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26日晚,吴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汝南县济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民路东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李某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8月29日,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9月18日,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9月11日,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吴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后颅脑损伤死亡。2023年10月19日,吴某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费用合计320600元。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249.12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法官说法

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玉洁说,本案交通事故,教训沉痛深刻。吴某酒后驾驶车辆,付出生命代价。但李某不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走在人行道上,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不小的原因。李某被撞伤卧床数日,还要赔偿吴某亲属30多万元损失,也算是自作自受,教训惨痛。斑马线,生命线;人行道,安全道。交通事故中,行人多是受害者,但有时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引发者。交通规则不仅仅是车辆的规则,也是行人的规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驾车出行,还是步行外出,只要是在道路上,都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通行。行人一定要走人行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不要做马路上的“低头族”或“横跨运动员”。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是对自己安全最好的保护。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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