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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依法办理“司惩”案件的一些建议

2024-02-18 12:23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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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菁菁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履职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处置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时具有提请罚款和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权限(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权限,司法制裁案件以“司惩”为案号),由此确立院长决定下的法官与司法警察提请诉讼强制措施双主体制度。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对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司法警察在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意义重大,同时也标志着司法警察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巨大跨越。

赋予司法警察部分诉讼强制措施提请权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职能和补齐实践中法官行使该项权力的盲区。从司法警务工作现状来看,在该规定出台前,司法警察队伍在警务保障中相对缺乏执法依据,极大的制约了对妨害审判执行及法院办公秩序行为的处置效率,该规定的实施为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支撑当然,新规定的实施也带来了新的考验,例如:对裁量标准的思维方式不统一、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缺乏办案经验;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转变导致办案经验不足。《履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法警由“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转变,对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执法流程、能力素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统一适用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由于司法制裁案件数量较少,单一人民法院处理经验不足,司法警察群体容易形成“来一件,办一件”的零散裁量思维。

其次,司法警察统一裁量的思维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法律适用协调机制中,对司法制裁案件重视程度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警察群体缺乏拘罚统一裁量标准的思维方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幅度较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罚款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做到过罚相当。尤其是司法警察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初始阶段,应当主动参照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既往标准,以保证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履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履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上规定条款可以看出,司法警察提请诉讼强制措施工作时针对的受众大多是情绪激动,随时可能对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和损害。因此,完善的配套措施可以在办理案件时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面对该规定带来的新考验,司法警察队伍应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将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作为提升战斗力和保障力的阶梯,积极掌握和适应该规定,推动司法警察工作持续进步。

第一,建议着力积累实践经验,主动执法、依法办案。该规定虽然明确赋予了司法警察相应的执法权力,但现实中妨害审判执行的各类行为十分复杂,其危害程度和违法后果差异较大。准确理解规定精髓,相对精准的把握执法尺度并非易事,需要司法警察队伍长期大量的摸索和积累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首先,作为司法警察应尽可能吃透弄懂办理司法制裁案件所涉及的诸如《履职规定》《操作规程》、审判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办案流程、掌握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提升办案能力、增强实战本领;其次,各级人民法院警队应建立专门台账,及时跟进每起司法制裁案件的处理情况,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及时梳理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各种情形,提炼出执法难点与要点,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科学论证,为优化和改进案件办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再次,上级法院警队应及时接收下级警队的情况反馈及意见建议,全力化解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最后,各级人民法院警队可着重培养出一批业务知识过硬、执法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办案骨干,在保障司法制裁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带动其他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水平提升。

第二,建议大力开展应用培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司法制裁案件关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更是直接展现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与素质,应努力坚决杜绝负面情况出现。事非经过不知难。当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对司法警察队伍而言属于新生事物,推行时间短,应用能力不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尽快提升司法警察队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落实。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警队应大力开展应用实践培训,同时配套司法制裁案件制作理论资料、教学视频、教学课件等材料,利用各类信息化渠道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其次,各级人民法院警队培养出的办案骨干应带头为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制定教学计划和方案,以课时的形式确保培训质效;再次,上级法院警队可组织辖区警队司法警察进行集中统一授课,在实战化训练中加入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科目,与公安机关等单位进行交流探讨等方式,不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水平;最后,为确保司法制裁案件办案质量,上级法院警队应严格督导和检查下级警队的办案情况,及时作出指导意见。综上,从未来考虑,人民法院应不断丰富和充实办理司法制裁类案件的教学资源,争取在短时间内补齐短板和差距,以高效的培训体系和一流的教学硬件相结合,夯实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基础。

第三,建议努力做好配套措施,借鉴经验、健全体系。为使司法制裁类案件收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打击和震慑妨害审判执行工作的行为,司法警察队伍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应努力做好配套举措,充分挖掘和拓展办案工作蕴藏的价值。首先,各级人民法院警队在司法制裁案件的办理中应高度注重执法规范,坚持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司法制裁类案件应利用法院自有渠道及社会媒介及时公开发布,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司法警察办案中摄录的音视频在严格遵守相关审核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法治宣传、新闻报道、内部教学等事宜,为人民法院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其次,以办理司法制裁类案件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队伍警务信息化水平。在借鉴公安机关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司法警察执法流程化和信息化,对包括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在内的警务工作实行平台化运行,将各类案件处理情况、相关法律文书、执法视频资料、办案审批审核等环节全部录入系统以便于监管。利用功能全面,实用性强的执法办案信息平台助推司法警察执法效能;最后,应健全监督体系,除接受法院系统内部监管外,司法制裁案件办理情况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做到在每一起司法制裁案件中彰显法治公平与正义!(作者单位:新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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