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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共同守护野生动物

2024-03-08 08:5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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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贾海娜)3月7日上午,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俊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益诉讼,西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文东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人张某、陶某、张某某三人为了食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利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弹弓猎捕野生动物34只。经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雉鸡1只、珠颈斑鸠33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共计10200元。

庭审过程

由于张某、陶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的损害,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向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判处张某、陶某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郭俊检察长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答辩……整个庭审过程程序严谨、条例清晰,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取得良好效果。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检察官说法

万物生长,各美其美,美美与共。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给予人类永续发展的宝贵馈赠,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对物种、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而且有可能传染病毒或致病菌,危害人体健康,更会面临承担“刑罚+赔偿+道歉”的多重责任。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牢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贪吃野味而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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