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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美丽成伤害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销售A型肉毒素女子提起公诉

2024-03-20 17:40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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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赵海洋)周某某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近日,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职业。

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间,周某某先后15次从王某处以22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27瓶进口肉毒毒素,再以800元、900元和1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及自用,其中,周某某将20瓶进口肉毒毒素在其经营的美甲店内给顾客注射,累计销售金额21680元。

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对外销售肉毒毒素并帮助他人注射的犯罪事实。

2023年3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涉案肉毒毒素属于A型肉毒素药品、注射剂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且均未查询到在我国合法上市的注册审批数据。

2024年1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性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驿城区检察院对周某某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党表示:“肉毒素”作为一种药物,是微整形注射中最常见的医美材料。在国内售卖的肉毒素需取得国家批文,经营者需取得医疗器械和药物的经营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五)项规定,行为人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性药品而销售,应当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此提醒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切勿铤而走险,不要购买销售违法产品,广大群众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追求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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