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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人工授精,孩子是不是“亲生”?

2024-04-12 12:07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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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通过异质人工授精(利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异质人工授精亲子关系如何认定?新蔡县人民法院对此有认定。    

2007年12月25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段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段某利用他人的精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于2011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既被告刘某乙,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调解离婚,被告刘某乙由原告抚养,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刘某乙由段某代为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021年8月6日,经法院调解变更刘某乙由段某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刘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  

2022年1月2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对一个家庭以及父母、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刘某乙是刘某甲与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他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育的,刘某乙与刘某甲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段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是否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首先,生育子女是婚姻中的大事,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陈述其不知道段某是采取人工授精受孕的,与常理不符。且从段某采取人工授精受孕到刘某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期间,刘某甲未曾明确提出异议,且实际抚养了刘某乙,根据刘某甲的实际行为,可以推定为进行人工授精是刘某甲和段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再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刘某乙是段某对其有所隐瞒的情形下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综上,原告刘某甲请求确认其与刘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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