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赵海洋)生财应该有道,不能贪图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5月6日,面对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因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田某某和方某某直言悔不当初。
2018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某某多次低价从冯某某等人处购入大量假冒帝豪、红旗渠等品牌的伪劣香烟,并加价出售给田某某及王某某、熊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均被判刑)等人。其中李某某从冯某某处多次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共计价值184500元。2022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住处查获大量假冒帝豪、红旗渠等多种品牌的香烟,共计价值41610元。
2018年至2022年8月期间,田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李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销售,销售金额约5万元。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从田某某处查获黄金叶(硬帝豪)、芙蓉王(硬)、中华(硬)等8个种类的假冒伪劣香烟(鉴定价32379元)并予以扣押,后田某某继续从李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并出售,直至2022年8月20日再次被查获,田某某两次被查获假冒伪劣香烟总价值65179元。
方某某在明知冯某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情况下,提供本人的微信账号帮助冯某某收款共计177500元。2024年1月2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某、田某某和方某某非法经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并对外销售,方某某为他人出售假冒伪劣香烟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李某某涉案金额184500元,田某某涉案金额11万元,方某某涉案金额177500元,三人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三被告人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某、田某某部分假冒伪劣香烟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从轻处罚。
2024年2月26日,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方某某单处罚金一万元。对李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香烟和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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