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倒卖文物案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赵海洋)倒卖文物牟利,裴某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日前,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裴某某犯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7月16日,李某某(已判决)伙同他人从古墓盗掘出青铜鼎一个、青铜簋盆一个、青铜酒爵一个、青铜觯一个、青铜当卢一对、青铜马镖一对、断戈一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李某某为将盗掘的青铜器出售,联系陈某某(已判决)让其寻找购买文物的老板,并承诺给其文物成交价的10%作为介绍费,最低售价180万元。陈某某为获取佣金,联系了王某(已判决),王某又联系了裴某某出售青铜器,裴某某又联系了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又联系了申某出售青铜器。2023年8月24日,李某某携带文物与王某、陈某某、裴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被盗文物,经河南省博物院鉴定:青铜方鼎、青铜簋为西周文物,二级文物;青铜爵、青铜觯、青铜当卢为西周文物,三级文物;青铜马镖为西周文物,一般文物。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某倒卖文物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减轻处罚。裴某某为获取个人佣金,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裴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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