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工作日15元!单位拒发高温津贴 劳动者可投诉
摘要: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深入企业和工地,走近高温一线岗位职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金霞)6月9日以来,驻马店连续几天发布高温预警,许多户外工作者感到酷热难耐。今日,记者从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每年6月至9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如果单位拒绝发放,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据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日最高气温达39℃以上,应停止户外露天工作;如果日最高气温在37℃至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35℃到37℃,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向户外工作职工配备防暑饮品物品。如果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也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
即日起,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将持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为企业有序生产、职工身心健康保驾护航。深入企业和工地,走近高温一线岗位职工,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对高温条件下仍在工作的人员来说,高温补贴是属于工资性质的,用人单位必须向符合领取条件的劳动者发放。”这位负责人说,“如出现拒发、欠发、少发、漏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拨打12333或者0396-2828558投诉。”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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