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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偷盗“文物”的毛贼提起公诉 涉案人员分别获取刑罚

2025-05-19 23:49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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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几个毛贼为了掉包所谓的“文物”,以打歪主意施展连环计的方式行鸡鸣狗盗之事,最终东窗事发。日前,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分别获取刑罚,给心怀不轨、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觊觎获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许某某与吕某某(因本案被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共谋,设计由吕某某与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到驻马店市出售文物,之后找机会将二人所带文物掉包。2023年11月26日,文某甲、文某乙驾车从青海省互助县来到驻马店市区,吕某某安排二人在一温泉假日酒店1606房间入住,吕某某入住该酒店1710房间。第二天中午,吕某某与伪装成买家的许某某到1606房间看货商谈价格,吕某某、许某某带文某甲、文某乙外出吃饭。四人吃饭期间,吕某某按照事先预谋借故离开,返回温泉假日酒店,以上卫生间为由让该酒店服务员打开文某甲、文某乙居住的1606房间,后吕某某用许某某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文某甲、文某乙带来的一尊鎏金菩萨像、一尊嵌宝坛城和一对金碗调包后,携带赃物独自逃跑。随后,许某某与张某在沙河店镇截住吕某某,3人将上述赃物瓜分,其中许某某分得一对金碗,张某分得一尊金刚总持造像(鎏金菩萨像),吕某某分得一尊嵌宝坛城。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尊金刚总持造像为现代工艺品,价值20000元;一对金碗为现代工艺品,价值11000元,总计31000元。   

案发后,许某某取得文某甲、文某乙谅解。公安机关从许某某处扣押一对金碗,从张某处扣押一尊金刚总持造像,均发还被害人。在本案审理中,许某某预缴罚金5000元。   

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与吕某某酌予区分。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许某某已退出其所得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2025年4月12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靖提醒大家,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因一时的贪念最终自食恶果,得不偿失。对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靠小偷小摸获取财物者最终都要付出代价,切勿因为一时贪念以身试法。一旦触犯刑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个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行偷盗之事,不贪不义之财,应该靠自己的双手,脚踏实地获得报酬。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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