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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发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监督提示

2025-05-30 09:27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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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温津贴须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且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驻马店网讯(记者 张子豪)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依法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建立防暑降温工作长效机制。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订详细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须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且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新业态企业要积极争取总部支持,认真落实各级关于高温作业下劳动者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强化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广泛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严格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事关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将认真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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