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身亡,赔偿金全打入非婚生子账户!婚生子女如何维权?
摘要:法庭工作人员收到诉状后,立即详细询问了案件相关细节,并及时联系被告方进行沟通,原来,王大与李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王丙,王甲、王乙、张某均知情,王大去世时,原告方三人并不在场,王大后事也是由王丙处理,王丙支出六千余元丧葬费。
张苗苗
法律规定,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当双方对簿公堂又会发生什么?近日,西平法院五沟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非婚生子的共有纠纷。
案情简介
据悉,王大与张某系夫妻,婚后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2025年3月,王大在某医院就诊时突然去世,其非婚生子王丙与医院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并收到死亡赔偿金20万元。2025年5月,王甲、王乙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丙和其母亲李某向其支付人民币15万元。
法庭工作人员收到诉状后,立即详细询问了案件相关细节,并及时联系被告方进行沟通,原来,王大与李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一子王丙,王甲、王乙、张某均知情,王大去世时,原告方三人并不在场,王大后事也是由王丙处理,王丙支出六千余元丧葬费。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也均有调解的意向,希望和平解决此事,大事化小。
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五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双方对于王丙的非婚生子身份以及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丧葬费的花费均无其他异议,并一致确认参与分配案涉款项的范围为张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也同意平均分配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王丙自愿向张某、王甲、王乙支付款项14万余元,统一打入王甲账户。至此,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生前形成的,是对未来预期利益的补偿,其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无需用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能单纯地平均分割和等额分配,而应当综合考虑死者与亲属的共同生活情况、关系远近以及死前照料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虑,并依法酌情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都是死者的近亲属,均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双方愿意平心静气地达成调解,正是解决此类案件最快最好的办法。在之后的工作中,五沟营法庭将持续坚持把“实质性解纷”贯彻每个案件始终,依法高效办理案件,做实纠纷化解、源头治理,以用心的司法服务提升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者单位:西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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