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以案说法

“共同债务”背后的真相

2025-07-23 18:40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通讯员 郭 松 刘 畅

诉讼离婚时,男方拿出一张写有女方签名的借条,出借人为男方姐姐。韩女士(文中均为化名)认可借条上是其本人签名,但对借贷事实始终不予认可。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拿到双方各承担一半借款的判决,韩女士陷入绝望。经驻马店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6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改判,韩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离婚 背上“共同债务”

韩女士与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9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韩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王某主张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其姐王某凤借款,并提供王某凤手写的记账单和一张2018年2月写下的50万元借条,借条上有王某、韩女士签名和王某手写的借款内容。

2021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韩女士与王某离婚的请求,因两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名,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双方各承担25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女士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条上有韩女士签名,她对于自己的签名亦认可,借款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需调取王某、王某凤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综合考虑身份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因素,于202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认定涉案5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看到判决结果,韩女士几近崩溃。因双方感情纠葛,婚姻存续期间,王某长期到韩女士工作地点纠缠,她因此多次丢掉工作,日常生活没有收入来源。判决生效后,她因不服判决结果,一直未偿还借款,王某凤要求法院对韩女士强制执行。2024年9月3日,韩女士带着一丝希望来到12309服务大厅,向驻马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24年9月12日,该院控申部门初审后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检察监督 发现四大疑点

“这张借条是假的呀2019年我曾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了,那次开庭时我才第一次见到这张借条。签名是他把我堵在出租屋里,说给他留个纪念,就同意离婚。当时纸上没有其他任何内容,我只想摆脱他无休止的纠缠。”接受承办人员询问时,韩女士哽咽到几乎说不出话。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诉讼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现多处疑点。一是出借人能力问题。肖某凤自称无业,父母也都是农民,一家三口全靠丈夫的工资生活,却称出借50余万元,与其家庭收入严重不符。二是交付证据问题。记账单中的大额借款均称是现金交付,这不符合当代人交易习惯,而且也没有银行流水、取款凭证等证据佐证。三是王某陈述的借款用途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所谓“10万元给韩某母亲治病”与千余元的医疗单据矛盾,“20万元托关系找工作”与韩某通过正规招录入职的事实矛盾。四是行为违背经验法则。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新增了大额债务,在两人微信联系记录中始终未提及涉案借款事项,出借人持续无息借款且常年不催收。

“共同债务需体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实质内涵。我们也要更新理念,矫正‘唯签字论’的倾向,践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规则,避免当事人陷入亲属间虚构债务的泥沼。”承办检察官表示。

监督抗诉 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关于涉案50万元借款事实的发生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025年1月6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涉案借条上有韩某的签字,但借条其他内容均是王某书写,在韩某对借贷事实始终不予认可,王某、王某凤对借款相关事实的陈述多次前后矛盾,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让人对涉案借款发生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2025年4月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月30日,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原判关于5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吴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尊重过往情感,避免滥诉伤害子女。”拿到判决书的韩女士看着上面这行字,久久无法平静。“这几年我好几次都快要想不开,但我舍不得孩子,也不相信真的找不到一个能把这事说清楚的地方,还好,有这么个地方,还好……”


责任编辑:徐小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