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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彰显司法温度

2025-08-07 08:25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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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听证会决定不再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温情。”日前,提起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会结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吴某某感慨连连。

3月21日下午1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蘑菇筐里的2600元现金,遂向吴某某提议将该现金盗走。吴某某走到蘑菇筐前,用旁边塑料袋把钱盖住,由赵某某将2600元现金盗走并带离现场,随后二人驾车逃离。3月22日,赵某某与吴某某被取保候审,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

案发后,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吴某某退还张某某的26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6月28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某与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将该案线索作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交该院第四检察部办理。

为更好提升办案质效,避免遗漏对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四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在仔细了解案情后,决定在7月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公安机关代表、当事人、听证员参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次听证会问题及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基本情况和听证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听证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公安机关代表、案件当事人从被不起诉人初犯、情节轻微、临时起意,以及被不起诉人坦白、认罪认罚、账款追回、受害人谅解等焦点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听证员在发表意见时,认为当事人因一时贪念初次违法,加之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二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结合评议结果,检察机关最终决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案指引,不再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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