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如何维权?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杨斐)工人施工却突发意外,受伤后的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以公正司法为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指引。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装配式重轻钢结构节能别墅定制材料及安装合同书》一份,由杨某承揽该工程。2024年6月,肖某到刘某重钢别墅项目工地干活,工作过程中因疏忽从施工台上坠落。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因此,原告肖某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护理依赖(暂计算5年)、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肖某为谁提供劳务,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其受到的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认定问题。原告肖某到被告杨某承包的本案案涉工地从事劳务,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重钢工程施工,致使其受到损害,其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15%)。被告杨某作为自然人,其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包重钢工程,且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及履行安全、培训、监管义务,致使肖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害,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5%)。被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从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接受转包工程后,随即转包给杨某,未尽到施工人员资质审查义务,也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且从中获取利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35%)。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签订《装配式重轻钢结构节能别墅定制材料及安装合同书》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相关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转包给被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5%)。据此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7万余元;被告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7万余元;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44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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