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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打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2026-01-23 13:5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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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剥夺政治权利虽为附加刑,但对保障罪犯及时行使政治权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1月22日,在办结一起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时,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熙表示:“剥夺政治权利绝非‘纸上刑罚’,一旦执行缺位,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

2012年11月15日,罪犯许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经多次减刑,但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23年3月30日,许某某主刑刑满释放,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随后,许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接受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刑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应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书面通知许某某本人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村委)。2025年3月29日,许某某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辖区派出所却忽视该项工作,没有按规定书面通知许某某本人及其居住地村委。

2025年11月,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日常检察中发现,许某某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派出所存在上述未按规定通知的问题,遂调取许某某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经查问题属实,该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于2025年11月17日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对许某某及村委会书面送达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相关文书,恢复其政治权利。

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整改,为许某某建立了详细的执行档案,并于2025年11月28日书面通知许某某本人及其居住地村委会。

“在司法刑罚的‘最后一公里’,我深刻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公平正义!”政治权利恢复后,许某某感慨道。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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