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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

2014-05-11 21:04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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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驿城区2013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

驿城区2013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2013年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廉租住房房源和廉租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现制定2013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不断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确保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及时投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配租房源

参加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共1630套,位于开源支路南侧、驿丰路东侧,共25栋楼,大部分为6层砖混结构,户型为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三、配租对象及条件

(一)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为11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符合驿城区政府规定的收入及住房标准的家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0080元。

3.无自有产权房屋的无房户家庭或有自有产权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已租赁直管公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但配租后必须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3.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4.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三年内转移自有房屋产权且所转移的房屋面积按现有家庭成员人数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人均15平方米)的。

2.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已配租廉租住房、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单位集资房及已取得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货币补偿、住房一次性货币补偿等。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纳入实物分配范围的家庭分配到住房时,所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将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停止发放。

四、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部门信息比对审核、区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的审核程序进行。申报家庭持申报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一)个人申请(422513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现居住地所在社区(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以下材料报受理机关: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的认定证明。

4.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单位的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急需救助家庭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社区受理(422513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并将原件返还给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必须在受理期间补齐所有材料,否则社区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社区初审(514523

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5日内完成对申报家庭的初审,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复审(52467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家庭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管理中心。

(五)区住房管理中心审核认定(68622

1.住房状况审核。区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

2.收入认定。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转区住房管理中心。

3.残疾家庭审核。申请家庭有残疾人的,由区残联在7日内核实申请家庭的残疾人材料,并对残疾情况签署意见(家庭拥有残疾家庭成员人数及所属残疾类别及等级),审核后转区住房管理中心。

4.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对申报对象家庭住房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证明。

(六)部门信息比对审核(62373

1.区地税局对申报家庭的纳税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书面证明。

2.各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申报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到市车管所进行信息查询并出具书面证明。

3.区人社局负责对申报家庭中有工作单位人员的工资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证明。

4.区财政局对申报家庭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5.区劳保所对申报家庭中是否有退休人员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各部门自收到申报家庭名单之日起10日内对申报家庭查询完毕,并把查询结果报送到区住房管理中心。

(七)审核结果公示(74710

区住房管理中心根据社区、街道、民政部门调查结果及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结果,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若公示有异议,申请家庭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要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当面审核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核落实。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配租资格确定

(一)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拟配租对象资格证书》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拟配租对象范围,为申请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拟配租对象资格证书》,若逾期未领取《资格证书》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二)确定配租对象

如本次纳入廉租住房拟配租对象范围的家庭数等于或少于现有廉租住房房源,所有廉租住房拟配租对象均可以认定为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都有配租资格,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通知书》,若逾期未领取《通知书》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如本次纳入拟配租对象范围的家庭数超过现有廉租住房房源的,根据各办事处纳入拟配租对象范围家庭数所占总拟配租对象的比例把配租房源分配到各办事处,各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与本次所分配房源数量相等的家庭作为本办事处配租对象。其他拟配租对象家庭进行轮候,下次实物配租时如家庭条件没有变化可以优先配租。

 六、组织选房

(一)公告有关事项

摇号前10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一是摇号的时间和地点;二是廉租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三是分配操作规程;四是保障对象所携带的材料;五是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选房分类规则

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申报家庭人员健康状况、家庭人口多少进行分类分组选房。根据申报家庭人员的健康状况分为特殊保障家庭和一般保障家庭。特殊保障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

1.申报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

2.申报家庭成员中有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3.申报家庭成员中有2级以上残疾的。特殊保障家庭在较低层房源中进行配租住房。

(三)选房人员确认

选房人员原则上为配租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参加选房,被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选房工作程序

第一步 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以其身份证号参加选房顺序号的摇号。现场推荐1名家庭代表进行按键,每个身份证号所对应的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

第二步  抽签确定房号。每个保障家庭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号进行抽签,抽中的房号即为所选房号。

在抽签确定选择配租房号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所选房号的,由下一顺序号家庭替补选择房号,并取消该分配对象此次实物配租资格,在以后两年内不能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步  即时确认房号。选房采取当场选定、即时确认的方式。房号选定后,由工作人员当场宣布,公证人员当场公证。

举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开选房仪式时,邀请驿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新闻媒体,对廉租住房选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签约入住

房屋选定后,廉租住房分配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与市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七、责任追究

(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区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备案,5年之内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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