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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促进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2014-05-11 21:41 来源:驻马店日报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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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驿城区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凡符合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区投资经营服务业,并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业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驿城区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区投资经营服务业,并在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业户,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费方面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用水?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雪、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服务业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第四条 对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除本政策确定另有减免条款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新引进或我区原有企业新扩建服务业项目,区级收费按投资额度实行打捆收费: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穴不含500万元?雪,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穴不含1000万元?雪,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穴含1000万元?雪,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及各种工本费?穴不含房地产?雪。

第五条 对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服务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项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七条 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机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征地管理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第三章 土地方面

第十一条 协调落实土地总体规划时优先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城区“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十三条 现代物流、大型专业市场、重大旅游设施等项目用地地价,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最大限度优惠。在工业集聚区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享受与工业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政策方面

第十四条 对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穴30万元为基数?雪的企业法人,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场、市场、物流园区项目,包括原服务业企业升级改造,前3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对在我区注册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房地产企业,第4年度按前3年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落户我区的,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驿城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驻马店市驿城区服务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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