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比“狠话”管用
摘要: □梁江涛 针对近日陕西警方查处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案件,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2月5日强调,从2月10日起,如果再发生奶粉问题,将对主管区县长和责任局长先免职再处理。(2月6日中国新闻
□梁江涛
针对近日陕西警方查处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案件,陕西省副省长郑小明
在案件的发生地渭南,有关官员也表示,再发生类似“问题奶粉”事件将予以严惩。两级官员的“狠话”都似曾相识,不过是“下不为例”的翻版而已。其实,听起来有点“麻辣”的“狠话”一点也不狠。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既然对“再发生的”能先免职再处理,对“已发生的”为何不能问责到人?只放“狠话”不查处到人,如何能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如果放“狠话”能吓住人,还要法律干什么?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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