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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还需“微规范”

2014-05-11 12:2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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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目的是为加强网络剧、

    7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目的是为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见2012年7月9日 新华网)

    近年来,“微网剧”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迅猛发展。几多欢喜,几多忧愁。本文所指“微网剧”,即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试听节目。现在“微网剧”其泛滥程度已形成了一种不良态势,任由网络运营商或网络人“主宰”其“话语权”,此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微时代”岂由“微网剧”为所欲为。“微时代”呼唤“微网剧”生态良序。遏制“微网剧”形成新的网络“危机四伏”苗头。

    “微网剧”以“短”(简短)、“平”(平实)、“快”(快速)、“精”(精华)、“普”(普及)的名义,不断地“串红”网络、不断地“引导”视听、不断地“扩大”范围、不断地“拉拢”粉丝、不断地“影响”意识……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微网剧”的“派生”,无论是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还是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其积极的一面,还是应得到鼓励和认可的。这不仅繁荣了我国互联网业态的发展,还丰富了世界网络文化的新元素,为全球信息共享时代实现“多元化、多际化、多向化”新格局做出了新贡献。

    然而,由于缺少管理,可以说,根本无从管理,也没有管理。导致少数节目出现低俗内容、低下格调,有的渲染暴力情色,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刻意展示低级趣味,有的毫无遮饰地展示血腥暴力动作和场面,有的盗用他人作品或串用他人成果,有的以某些名人或其他的现实生活为背景“自编自导”,有的以攻击和诋毁他人为乐为快,有的甚至借“微网剧”对他人伺机报复,等等。

    此等由“微网剧”到“微放纵”到“微泛滥”到“微乱象”……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互联网文化推广的生态良序,严重影响到我国文化育人、文化助人的意识形态。此“疯”不刹,必将引发“危机四伏”,此“疯”不斩,必将导致“网络沦陷”。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应该说,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只要及时纠正和改善。及时倾听民声并善于采纳民意,这是管理社会和治理问题的“上善之举”。基于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顺应网民呼声,联合发布《通知》。此举,一是回应了缘自网民反应强烈的问题;二是保护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是政府之责;三是为推动制作和播放优秀“微网剧”是管理之职;四是唯有法规方能规范、约束、禁止不良节目“侵占”优良节目的时间和空间;五是为发展和繁荣“微网剧”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责可担。以此形成监督机制、管理机制、法规机制,以期引起各管理部门、各网络单位、各制作机构及网民团队,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社会良序。

    “微网剧”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要形成一条产业链并运转顺畅,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磨合过程,并在其上建立起稳定的盈利模式。这就需要我们逐渐培育出一批能够成熟运作的专业团队。做到“专业人干专业事”。即拍摄人员、剧本写作和剧情构思,可以不专业,但发布单位或推广部门,一定要专业。

    笔者以为,“微网剧”首先要树立起一个精而不滥的“行业标准”。之所以称之为“微”,一定程度上,大凡都会认为“不专业”、“不精制”,但规范和发展中的“微网剧”,就是要以“电影般”的专业制作和精良水平来界定,“微网剧”要从产业的长远发展来重塑思潮,而不是做“一锤子戏”或“过过戏瘾”的事。要把“微网剧”当成事业,当成大事来做。

    “微网剧”以“小体积”承载“大理想”。曾有此引发我们共鸣的好剧——一部关注“过年回家”的微电影《马格回家》,呼唤了自己的梦想、家人的期盼,大都市的诱惑、浓浓的乡愁。这些精品佳作,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为网络发展输入了新鲜血液。还有如《父亲》足以代表了一个时代,一个微电影时代的“元年”到来。此剧的成功在于,主题是发现真善美、弘扬真善美,才会收到非常好的效果,成功的关键还在于影片内容“接地气”,才会引起观众的价值认同和内心共鸣。“微网剧”其主要特征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贴近生态,其主要特性是“微成本”、“微利润”。当然,“微网剧”要不断地追求高品质、高规格、高风尚。

    “微时代”消除“微放纵”,进行“微规范”,方能“微繁荣”。这就要求做到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一票否决制”。即严格遵照《通知》执行,互联网和视听单位是第一主体职责单位和第一责任人:一要承担“微网剧”的社会责任,三要担负“微网剧”的经济责任,三要连带“微网剧”的法律责任。当然,作为“微网剧”制作人和推广人,也要遵循《通知》和相关法规履行其职责。

    无论是责任单位还是责任个人,除遵守法规外,更多的是要求做到自律、自尊、自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微网剧”健康与繁荣的发展空间或平台,既而营造更加文明更加和谐更加美好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与文明生态。

    “想拍就拍”岂由“微网剧”随心所欲?“想播就播”怎能“微网剧”为所欲为?(熊传东)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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